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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會面臨什么風險?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8-11-27
導讀:不少債權人在討債時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都會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預防債務人進行財產轉移,但是申請財產保全有利也有弊,那么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會面臨什么風險?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105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fā)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shù)脑V訟。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xié)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zhí)行。
比如,對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xù)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41條規(guī)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xù)。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素質可能參差不齊,若責任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法定手續(xù),債務人就可能借機規(guī)避法律、私自轉移查封財產,第三人甚至以其為善意為由對抗執(zhí)行,使得被轉移財產難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執(zhí)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執(zhí)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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